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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辦理上海戶籍流程是什么

欄目:留學生落戶資訊 人氣:0發(fā)表時間:20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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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zhàn)略,加大引進力度,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jù)《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chǎn)業(yè)發(fā)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yè)。

  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3.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同時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的人員。

  來滬創(chuàng)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本人擔任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且為大股東,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發(fā)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yè)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第四條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fā)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yè)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申請單位介紹信、經(jīng)辦人員有效件。

  申請單位報告。留學生落戶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上述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證件剩余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海留學落戶除了指戶數(shù)和人口之外,內地常以它代替“戶籍”,即民政公安部門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居民的冊子。

  來本市創(chuàng)辦企業(yè)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業(yè)驗資證明。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企業(yè)近連續(xù)6個月繳納增值稅或企業(yè)所得稅稅單。

  企業(yè)近連續(xù)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六條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國外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外進修證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書或副及以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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