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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落戶上海政策

欄目:留學生落戶資訊 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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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RTASA)落戶(settle)上海政策(zhèng cè)


留學生落戶上海對象如下:
   
  一、本規(guī)定所稱留學人員為:
(一)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留學生落戶上海須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碩士畢業(yè)生參照“211”高校畢業(yè)生執(zhí)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較嚴格,但也歡迎人才落戶。所以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條件相對寬泛一點。那么,2018年留學生落戶上海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上海留學生落戶有什么新政策呢?哪些留學生可落戶上海哪些不可以呢?
   
  二、本市重點(zhòng diǎn)引進戰(zhàn)略(strategy)產業(yè)和重點項目(xiàng mù)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本規(guī)定所稱的高層次(機構的等級)(high level)留學人員除符合第六條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fā)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二)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業(yè)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Operating and Management)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Company)、金融(finance)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咨詢)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related)領域(domain)業(yè)務和國際規(guī)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在國(境)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yè)或領域的發(fā)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fā)表過有影響(influence)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于本行業(yè)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yè)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六)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Engineering)項目,具有比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七)擁有重大技術發(fā)明、專利等自主知識(zhī sh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yè)(Major)技術人員;
(八)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三、鼓勵留學人員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采取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服務:
(一)在國家機關擔任國家公務員、顧問或咨詢、技術專家;
(二)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chuàng)辦高新技術企業(yè);
(三)擔任國有企業(yè)法人代表;
(四)在學校、科研院所、醫(y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finance)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Engineering)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yè)技術職務、中高級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五)投資開辦教育、醫(yī)療機構或建筑(jiàn zhù)設計、律師、會計、咨詢等服務(fú wù)機構;
(六)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公司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fā)基地;
(七)擔任重大工程、重點(zhòng diǎn)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八)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開展接受委托科研項目的研發(fā)活動,或將境外科研項目委托本市有關研究(research)單位、團體進行研發(fā);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Education)、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為用人單位培養(yǎng)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冊中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項目(xiàng mù)等提供中介服務(fú wù),聯(lián)系外國專家來本市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communication)活動,聯(lián)系國外學術技術團體開展(kāi zhǎn)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境外從事為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十二)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organization)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為本市服務。留學生落戶須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性質畢業(yè)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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